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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宁县永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武宁县永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358号原告: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效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方军,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宁县永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宁县永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105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7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