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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宇、薛兵兵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宇,薛兵兵,刘美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宇,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方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方山县,身份证号:。201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薛兵兵,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方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方山县,身份证号:。2012年1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美彤,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方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方山县。2012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宇、薛兵兵犯盗窃罪、刘美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宇、薛兵兵、刘美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薛宇、薛兵兵二人经事先预谋,选择装有卷闸门的商店进行作案,由薛宇负责放风,薛兵兵使用改锥、手钳将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1、2012年9月18日1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被害人牛某经营的敬仁堂大药房实施盗窃,盗得药店收银台内现金2500元及”普易达”电脑主机一台,二人盗窃得手后,于当日2时将电脑主机转移至被告人刘美彤的暂住处,刘美彤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普易达”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追归被害人。2、2012年9月19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王某经营的竹豆子童装店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随即二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康某经营的红豆内衣店实施盗窃,盗得商店抽屉内的芙蓉王(硬)香烟两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现赃物未追回。同日3时许,二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仁和大药房实施盗窃,窃得收银台钱箱内现金150余元。现赃款已挥霍。3、2012年9月20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王村旧西客站桥下被害人杨某经营的金虎便利店实施盗窃,盗得商店收银台内现金1200余元以及中华(软)香烟两条、盖中华香烟四条、芙蓉王(蓝)香烟一条、苏烟(软金沙)香烟两条、芙蓉王(硬)香烟七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72元。现赃物未追回。4、2012年10月8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仁和大药房实施盗窃,盗得店内收银钱箱二个,内有现金2150余元,盗得”方正文祥”电脑主机一台、”方正商祺”电脑主机一台。二人盗窃得手后,于当日3时许将电脑主机等物转移至被告人刘美彤的暂住处。刘美彤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台电脑主机及收银钱箱予以窝藏。经鉴定,”方正文祥”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600元。现被盗两台电脑主机以及一个钱箱已追归被害人。5、2012年10月9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被害人吴某1经营的金虎便利店实施盗窃,盗得店内收银钱箱一个,内有现金2800余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海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及芙蓉王(硬)香烟两条、玉溪(软)香烟一条、云烟(软)、黄鹤楼(软蓝)香烟一条、中华、黄鹤楼香烟各一条。经鉴定,被盗窃香烟价值人民币1485元。二人盗窃得手后,将收银钱箱转移至被告人刘美彤的暂住处。刘美彤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窝藏。经鉴定,”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00元、”海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0元、收银钱箱价值人民币157元。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追归被害人。6、2012年10月10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28-5号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太原青龙电脑城分公司实施盗窃,盗得店内”神宝”牌保险柜一台。二人盗窃得手后,将保险柜转移至刘美彤的暂住处,刘美彤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窝藏。薛兵兵、薛宇二人使用刘美彤家中的打磨机将保险柜打开,盗窃保险柜内现金31160元。经鉴定,被盗”神宝”牌保险柜价值人民币631元。现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7、2012年10月18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七彩花坊,将商店玻璃门撬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二、2012年10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薛宇、薛兵兵、李艳龙(身份不详)三人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移村南街被害人张某2经营的烟酒超市,由薛宇、李艳龙负责放风,薛兵兵将商店玻璃门撬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中华(软)香烟两条、盖中华香烟四条、芙蓉王(蓝)香烟两条、玉溪(软尚善)香烟一条、芙蓉王(硬)香烟两条、云烟(软珍品)香烟一条、黄鹤楼(软蓝)香烟一条、玉溪(软)香烟一条、利群(硬)香烟一条、云烟(福)香烟一条、云烟(紫)香烟一条、呼伦贝尔(云烟)香烟一条、黄金叶(金满堂)香烟一条、白沙(精品二代)香烟一条、中华(软)香烟四盒、盖中华香烟四盒、芙蓉王(蓝)香烟三盒、芙蓉王(硬)香烟三盒、玉溪(软尚善)香烟两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735.8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归被害人。三、2012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薛宇、李杰(身份不详)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中街益源大药房,由薛宇负责放风,李杰用改锥、钳子将门撬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店内保险柜一台,内有现金3700余元。现赃款已挥霍。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手印鉴定书、鉴定物品明细表及鉴定结论书、更正说明、价格认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卷烟价格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薛宇、薛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薛宇参与盗窃十一次,盗窃价值人民币59190.8元,数额巨大;薛兵兵参与盗窃十次,盗窃价值人民币55490.8元,数额巨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美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价值32748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美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宇辩称,对指控的2012年10月15日盗窃烟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烟的真假有异议。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薛兵兵辩称,对指控的2012年10月15日盗窃烟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烟的真假有异议。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刘美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薛宇、薛兵兵二人经事先预谋,选择装有卷闸门的商店进行作案,由薛宇负责放风,薛兵兵使用改锥、手钳将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1、2012年9月18日1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被害人牛某经营的敬仁堂大药房实施盗窃,盗得药店收银台内现金2500元及”普易达”电脑主机一台,二人盗窃得手后,于当日2时将电脑主机转移至被告人刘美彤的暂住处,刘美彤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普易达”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追归被害人。2、2012年9月19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王某经营的竹豆子童装店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随即二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康某经营的红豆内衣店实施盗窃,盗得商店抽屉内的芙蓉王(硬)香烟两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现赃物未追回。同日3时许,二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仁和大药房实施盗窃,窃得收银台钱箱内现金150余元。现赃款已挥霍。3、2012年9月20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王村旧西客站桥下被害人杨某经营的金虎便利店实施盗窃,盗得商店收银台内现金1200余元以及中华(软)香烟两条、盖中华香烟四条、芙蓉王(蓝)香烟一条、苏烟(软金沙)香烟两条、芙蓉王(硬)香烟七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72元。现赃物未追回。4、2012年10月8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仁和大药房实施盗窃,盗得店内收银钱箱二个,内有现金2150余元,盗得”方正文祥”电脑主机一台、”方正商祺”电脑主机一台。二人盗窃得手后,于当日3时许将电脑主机等物转移至被告人刘美彤的暂住处。刘美彤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台电脑主机及收银钱箱予以窝藏。经鉴定,”方正文祥”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600元。现被盗两台电脑主机以及一个钱箱已追归被害人。5、2012年10月9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被害人吴某1经营的金虎便利店实施盗窃,盗得店内收银钱箱一个,内有现金2800余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海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及芙蓉王(硬)香烟两条、玉溪(软)香烟一条、云烟(软)、黄鹤楼(软蓝)香烟一条、中华、黄鹤楼香烟各一条。经鉴定,被盗窃香烟价值人民币1485元。二人盗窃得手后,将收银钱箱转移至被告人刘美彤的暂住处。刘美彤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窝藏。经鉴定,”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00元、”海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0元、收银钱箱价值人民币157元。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追归被害人。6、2012年10月10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28-5号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太原青龙电脑城分公司实施盗窃,盗得店内”神宝”牌保险柜一台。二人盗窃得手后,将保险柜转移至刘美彤的暂住处,刘美彤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窝藏。薛兵兵、薛宇二人使用刘美彤家中的打磨机将保险柜打开,盗窃保险柜内现金31160元。经鉴定,被盗”神宝”牌保险柜价值人民币631元。现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7、2012年10月18日2时许,二人来到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七彩花坊,将商店玻璃门撬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二、2012年10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薛宇、薛兵兵、李艳龙(身份不详)三人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移村南街被害人张某2经营的烟酒超市,由薛宇、李艳龙负责放风,薛兵兵将商店玻璃门撬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中华(软)香烟两条、盖中华香烟四条、芙蓉王(蓝)香烟两条、玉溪(软尚善)香烟一条、芙蓉王(硬)香烟两条、云烟(软珍品)香烟一条、黄鹤楼(软蓝)香烟一条、玉溪(软)香烟一条、利群(硬)香烟一条、云烟(福)香烟一条、云烟(紫)香烟一条、呼伦贝尔(云烟)香烟一条、黄金叶(金满堂)香烟一条、白沙(精品二代)香烟一条、中华(软)香烟四盒、盖中华香烟四盒、芙蓉王(蓝)香烟三盒、芙蓉王(硬)香烟三盒、玉溪(软尚善)香烟两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735.8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归被害人。三、2012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薛宇、李杰(身份不详)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中街益源大药房,由薛宇负责放风,李杰用改锥、钳子将门撬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店内保险柜一台,内有现金3700余元。现赃款已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牛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9月17日21时40分左右,我把我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的敬仁堂大药房的门上锁离开,直到9月18日6时左右发现店铺门的右面玻璃被砸碎了,卷闸拉起离地约一米,有被撬过的痕迹。经清点,我店铺内放在收银台下面的电脑主机不见了,还有收银台放着的2500元左右现金也不见了。2、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9月19日8时许,我去玉河街竹豆子童装店开门营业,发现商店卷闸门被撬,里面的玻璃门也是开着的,进了商店清点,发现没有东西被盗。3、被害人康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9月19日早上9时左右我发现我位于太原市玉河街的”红豆内衣店”店门被撬,放在抽屉里的两盒芙蓉王香烟被盗。4、被害人闫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9月19日7时50分许,我去玉河街仁和大药房上班,刚到仁和大药房就发现药房卷闸门被撬,里面的玻璃门也是开着的,店内收银台下面的钱箱被撬坏,里面被盗150余元现金,其他东西没有被盗。5、被害人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9月20日9时许,我去南内环西街旧西客站天桥下金虎便利505#店开门,开门后发现店内的物品被盗。被盗物品有软中华烟两条、硬中华四条、蓝芙蓉王一条、苏烟两条、芙蓉王烟七条、零散烟2000元,现金1200元被盗,共计损失6000元。6、被害人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我是和平北路仁和大药房的店长,今天早上7点30分左右,我去上班,去了以后发现卷闸门门锁处被撬,开了卷闸门以后发现里面玻璃门左侧的门把手被卸掉了,进入店里发现门口柜台处的电脑主机两台被盗,放钱的小箱子不在了,里面的现金1500元被盗,还有一个放钱的箱子里的650元现金被盗了。7、被害人吴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0月8日22时20分许,我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八一小学对面的金虎便利的店门锁好后离开,09日06时20分回到店内,发现放在吧台上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被盗。经初步清点,被盗财物有:海尔笔记本一台、收银箱一台、收银台电脑主机一台、现金2800余元、黄芙蓉王香烟6条、软中华2条、硬中华1条、软云烟12条、紫云12条、蓝芙蓉王1条、硬芙蓉王1条、软玉溪9条、玉溪尚善1条、硬雅香黄鹤楼5条、蓝软黄鹤楼11条、硬金沙黄鹤楼11条、黄鹤楼1916共5条。8、被害人尚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0月10日8时20分,我去位于寇庄北街28-5号武汉三XX宇有限公司上班时,发现卷闸门是半开状态的,门框上有明显被撬的痕迹,打开门后发现放在墙角暖气片前的保险柜不见了,保险柜内装有31160元现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货运运单5本。9、被害人张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0月18日8时10分左右,我去我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经营的”七彩花店”去开门时,发现店门被撬,店内被翻乱,无财物被盗。10、被害人张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0月14日22时40分左右,我将我位于移村南街卓诗尼鞋店旁烟酒超市关闭,将门锁好,就回了家,10月15日早8时30分,我准备开店时,发现玻璃门把手掉在地上,进到店内发现店内翻动较乱,放在柜台下面纸箱子里的21条整条烟和16盒零散的烟被盗了。11、被害人张某3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3月9日21时许,我们益源大药房关门后下班回家,2012年3月10日7时30分,我来上班发现我们益源大药房的卷闸门被撬,之后我就报警了。被盗小型保险柜一个,内有3700元左右现金。12、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1月4日,离石区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根据举报在离石区马茂庄村,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薛宇抓获。13、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1月4日,营盘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山西省榆社县一小旅馆内,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薛兵兵抓获。14、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15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美彤到营盘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自首。15、证人雒军军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薛宇和薛兵兵来到我工作的地方,当时薛兵兵手里提着一个黑色的提包,说要把这个包放到我住的地方,过两天过来取。我也没有问他是什么东西,就把我家门钥匙给了他们,让他们自己去放。晚上下了班,我回家后看见提包内放着两台笔记本电脑和7、8条香烟。10月底的时候,薛宇和薛兵兵来我家,告我说他们要回老家,把那个提包里的笔记本电脑和香烟都拿走了。薛宇他们在我家放手提包后,过了三、四天左右,有一天凌晨3点多钟,我当时在家睡觉,薛宇给我打电话说要借我的电动自行车,让我把钥匙给他送下楼。我说我明天还要用了,他说明天就还。我问他借车子干什么用,他说有事,让我别管。于是我下楼把电瓶和钥匙给了他。第二天,薛宇和薛兵兵把电动自行车给我送回店里,薛宇说他骑车的时候碰了一下,给了我300元钱让我去修。我看见脚蹬子上面的塑料板烂了。我说没事,不要他给钱,他说不行,非要给我,于是我就收下了。薛宇还了我电动车过了两三天,有一天凌晨2点多钟,薛宇给我打电话让我开门,说他来我家了。我打开门后看见薛宇和薛兵兵还有李艳龙三个人,当时薛兵兵还抱着一个纸箱子。薛宇说这箱东西在我家放几天。我问他箱子里是什么,他说就是烟,你别管了。他们把箱子放下就走了。我第二天起来后打开箱子,发现里面大概有十多条整条的香烟,还有挺多散盒的香烟,具体数字我没有数。大约三、四天后,薛宇和薛兵兵来了我工作的店里,和我要钥匙,说要去我住的地方拿几条烟,具体拿了多少我也不清楚。除了他们拿走的,剩下的都在我家里放的,具体还剩多少我不清楚,我可以交回公安机关。16、证人乔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1月9日,我辞了富士康公司的工作,去我的男朋友家一直住着,后来11月14日下午,公安局的民警来到我们的暂住处找刘美彤,当时刘美彤不在家,在石家庄出差,民警和刘美彤通电话说:”是否认识薛兵兵?”刘美彤说:”认识。”民警说:”薛兵兵是否有一台电脑主机放在家里?”刘美彤说:”薛兵兵是放过来一台电脑主机,现在放在老乡王志鹏的暂住处。”接着刘美彤电话里让我带着民警去了王志鹏的暂住处,当时王志鹏不在家,他的女友闫某2在家,去了以后民警跟闫某2一说这个情况,闫某2指着地上的一台电脑主机就说:”这就是刘美彤拿过来的电脑主机”,接着民警就当场查扣了这台电脑主机。接着11月15日中午,刘美彤回来后,我和他一起去了营盘刑警队反映情况,完后当天傍晚的时候,刑警队的民警跟我说刘美彤在我们家里还放着一台电脑和两个铁质钱箱子,随后我就带着民警一起回到西流村暂住处,民警在家里电脑桌下面当场查扣了一台电脑主机和两个钱箱子。17、证人闫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4日下午,营盘刑警队民警来我和王志鹏的暂住处查扣了一台电脑主机。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侦技术中队民警对发生盗窃案现场红豆内衣店、益源大药房、竹豆子童装店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说明。19、手印鉴定书证实,公安刑侦支队民警通过将被告人薛宇、薛兵兵的十指指纹与盗窃现场发现的遗留指纹进行比对确定,薛宇右手拇指指纹与小王村金虎便利店被盗现场所留指纹特征相吻合;薛宇右手中指指纹与益源大药房被盗现场所留指纹特征相吻合;薛兵兵右手拇指指纹与竹豆子童装店被盗现场所留指纹特征相吻合。20、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雒军军、乔某、闫某2、薛宇、薛兵兵处扣押电脑、香烟等相关赃物,并发还了被害人牛某、吴某2、于某、张某2。21、相关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薛宇、薛兵兵指认的作案地点及被盗赃物的外观特征。22、卷烟价格明细表证实,由山西省太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中心专卖监督管理股出具的被盗香烟的数量及市场价格的统计情况。23、小店价认鉴字[2012]325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价值共计2557元人民币。24、小店价认定字[2012]189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被盗保险柜价值631元人民币。25、小店价认定字[2013]66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被盗香烟价值共计34420元人民币。26、(2010)尧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薛宇曾于201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7、被告人薛宇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我和薛兵兵去了太原市小店区青龙电脑城后面的一家货运部,准备往离石托运一台电脑主机,我们进了这个货运部时,薛兵兵站在柜台前询问是否能往离石托运东西,当时营业员说不办离石的业务,然后我们就离开了这个托运部。路上薛兵兵和我说托运部里面有个保险柜,我就问他怎么了,他说今天晚上咱们干了它,我说行。到了晚上9点左右,我们吃完饭以后,薛兵兵问我还买不买工具,我说买吧。之后我们就一起去寇庄一个五金商店里买上了工具,准备后半夜的时候去偷那个保险柜。我们在青龙电脑城后面巷子里的一个五金店买了一把手钳和一把改锥。到了凌晨快2点钟的时候,薛兵兵把改锥和手钳装在身上,我俩一块去了货运部附近。当时我主要负责放风,薛兵兵用钳子撬开了货运部的卷闸门,撬开门以后,他就先进去了,过了一会,他出来告我说保险柜在地上有螺丝固定着,不过拿钳子能弄开,我说那你就去弄吧,我在门口给你放风。过了十几分钟,薛兵兵就把保险柜搬出来了,我俩就将保险柜抬到了附近一个小巷子里,因为保险柜太沉,于是我就找朋友借了个电动车,然后将保险柜放在了电动车的脚踏板上,薛兵兵骑着电动车把保险柜拉到了西流村他朋友家里,我自己一个人也打车去了那里。大约凌晨4时左右,我俩到了薛兵兵的朋友家,把保险柜放下以后,我俩就开始睡觉,8点醒了以后,我就准备叫薛兵兵去买砂轮片把保险柜打开,结果他不去,然后我就在西流村的一个五金店里买上了砂轮片,回去以后,薛兵兵就用买来的工具将保险柜打开了,发现里面有很多现金,还有一些票据。保险柜里共有现金31000多元,基本上都是100元面额的,我俩商量好对半分,每人15000元钱,我还给了雒军军300元、刘美彤700元。购买工具的钱我也扣了。放保险柜时薛兵兵的朋友应该不知道,因为当时保险柜用电动车的雨衣包着,但是早上他起来准备上班时他应该就知道了。2012年9月,薛兵兵给我打电话说今年没有挣下钱,和我商量要在太原干几票,正好我也没有钱花,于是我就坐车从离石来了太原。白天我们打车四处转悠,看哪里的商店比较多,然后晚上就看哪个商店是用卷闸门锁着的,这种商店晚上一般没有人住,就比较容易偷。我们一般选择服装店、药店和便利店。我们选好作案目标以后我主要负责放风,薛兵兵负责撬卷闸门,事先我们都会买改锥和手钳,然后先用钳子把卷闸门两侧的铁盒子撬开,再把里面锁门的锁扣撬开,卷闸门就能打开了,进去以后用改锥把收银台的锁子撬了,把里面的现金和其他值钱的东西偷走,偷完东西以后,我们就把改锥和手钳都扔掉,下次作案时再重新买。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点多,我们打车到了小店区的一个药店,在这个商店里偷了2000多元的现金和一台电脑主机。当时我负责放风,薛兵兵撬卷闸门,进去以后商店还锁着一个玻璃门,于是薛兵兵就用手钳把玻璃门砸烂了,我们进去把收银柜撬了,把里面的钱和一台电脑主机拿走了。薛兵兵把电脑主机先放在他朋友(刘美彤)家里,后来以300元卖给了他的朋友,偷来的现金我们每人分了1000多元。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薛兵兵打车带我到了重机厂厂门西面,看见一个童装店锁着玻璃门,我想过去用手把玻璃门弄开,但是不行,薛兵兵就上去把玻璃门的手把弄烂了,我们进去以后,翻了半天没找见值钱的东西,什么都没拿就走了。之后我们又去了旁边的一个内衣店,薛兵兵用手掰开了商店的玻璃门把手,我们在里面没有偷上东西。从内衣店出来后,我们又去了离这个内衣店大约四五十米远的一个药店,我们把玻璃门的把手掰开后进到药店,薛兵兵把收银柜撬开,里面有几十个1元的硬币,我们偷上后就走了,在药店里偷的钱大约有100多元。2012年9月中旬一天凌晨2点多钟,我们从后北屯打出租车到了小王村,看见一个金虎便利店关了门,于是我负责放风,薛兵兵用手钳撬开了卷闸门,我们进去在收银台偷了1000多元现金,还有20多条香烟。2012年10月3、4号的一天晚上两点,我们在西宫附近的一个药店偷了两台电脑主机和一个收银台钱箱子还有八九百元现金。偷来的钱我们平分了,每人分了400元左右,电脑主机和收银台钱箱子先放在刘美彤家里,后来电脑主机我们一人分了一台,我分的那台自己留着用了,还有一台让刘美彤卖了。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我们打车路过学府街的一个小便利店,就商量好晚上偷这个地方。凌晨2点我们就打车去了那个便利店,便利店的门是玻璃门,我们用手没有弄开,于是薛兵兵就用脚把门踹开了。进了商店以后,我们找见两台笔记本电脑,拿了六条香烟、2000元钱、还有一个收银台钱箱子,薛兵兵把商店里的视频监控器主机也偷了出来,香烟有芙蓉王、软云等牌子。偷出来的现金我俩一人分了1000元钱,我拿了海尔笔记本电脑,薛兵兵拿了戴尔笔记本电脑,视频监控器主机被薛兵兵扔到了便利店附近的草丛里了,因为我们怕监控摄像拍下我俩的样子。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正和朋友李艳龙在小王村打台球,薛兵兵给我打电话让我俩去下元找他,见到他以后,他带我们去了下元十字路口南面坝堰的一家烟酒店,我们商量晚上想偷这家店,我问李艳龙想不想和我们一起偷,他说一起吧。于是到了凌晨2点多钟,我们三个人就打车去了这家烟酒店,薛兵兵用手把烟酒店的玻璃门把手弄坏,我们三个人进去偷了20多条香烟。我们偷的香烟有中华、芙蓉王、红塔山、黄鹤楼等牌子,我卖给我朋友”永强”一条中华、两条芙蓉王,李艳龙拿了四条烟,其中一条是红塔山,我和薛兵兵抽了几条,剩下的就都放在我朋友”军军”家里了。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我白天坐车路过小马村的水果鲜花店,看见这个商店比较偏僻,门也是玻璃的,于是凌晨2点左右,我和薛兵兵打车到了这个商店,薛兵兵用手把门把手弄坏,我们进去找了半天,没找见值钱东西就走了。2012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我和李杰在大王村撬开一个药店之后偷了一个保险柜,我们搬着保险柜到路口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一个桥底下,我们把柜子藏在桥底下后回小王村睡了一觉,大约到凌晨5点多钟,我们在村里的一个五金店买了一根钢锯条就打车到桥底下,用锯条把保险柜锯开,里面有3000多元,我们平分了。28、被告人薛兵兵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9日下午,我和薛宇到太原市小店区青龙电脑城后面的一家货运部去往离石托运电脑,进了货运部以后,我发现货运部桌子底下放着一个保险柜,我当时也没钱了,看见这个货运部托运东西的人不少,我就想将这个保险柜偷出来,将里面的钱偷走,我们出了这家货运部以后我就和薛宇说想偷这家货运部的保险柜,薛宇同意了,我俩有了这个想法以后就开始准备作案工具。2012年10月9日晚上,我让薛宇去寇庄北街上的一家五金店去买了一把手钳和一把改锥。到了凌晨2点左右,我装上钳子和改锥和薛宇一起去了寇庄北街那家货运部附近进行踩点预谋实施盗窃。我俩先在货运部旁边假装蹲着聊天看有没有人经过,看了半个小时,发现没有人经过,我俩就开始动手撬卷闸门。我用钳子和改锥从卷闸门两侧撬的卷闸门,薛宇在旁边放风,我将卷闸门从两侧撬开后就一个人进了货运部,薛宇在外面放风,进去以后我先翻了一下办公桌下面的抽屉,发现没有值钱的东西我就到了办公桌下面的保险柜旁边,用钳子将保险柜下面的膨胀螺丝拧掉,拧掉后我一个人将保险柜搬出来搬到寇庄北街一个偏僻的小巷子里,搬出来以后薛宇说他去找一辆电动车,推着保险柜走,我在保险柜旁边守着。薛宇找来电动车以后,我俩将保险柜抬到电动车上,从电动车的小箱子里找见一件雨衣,为了不被路人发现,我们把雨衣拿出来包住保险柜,我骑电动车将保险柜拉到了西流村我朋友刘美彤的暂住处,薛宇也打了辆出租车去了那里。大约凌晨4点多,我将保险柜拉到西流村我朋友刘美彤的暂住处,薛宇也过来了。我俩上了刘美彤家里就开始睡觉到了7点多钟我俩醒来了,刘美彤准备上班去,我让刘美彤领上薛宇下楼去买砂轮片,我在刘美彤家里找见一把打磨机,装上砂轮片后我俩就开始拆保险柜,打开以后发现里面有很多现金及营业执照、单据等。现金有三本整捆的,还有部分散的,所有的钱都是新版100元面值的,总共有30000多元,我俩商量是对半分钱,他分给我15000元,他扣除了购买作案工具、吃饭的费用,就把剩余的钱拿了,他分了15000元多一点。刘美彤在我们放保险柜时应该不知道那是我们偷的,因为当时保险柜是用雨衣包着的,但是早上起来准备上班时他问我们了,我告诉他是在青龙电脑城背后偷的。刘美彤中午回来问我们拆开保险柜没有,我说拆开了,他问我里面有多少钱,我说有30000多元,他说他正准备安装网线,向我借了700元,我还给了他一盒软云烟。还雒军军电动车的时候,因为拉保险柜时把电动车压坏了,薛宇给了他300元,让他自己修。雒军军不知道我们借电动车的用途,因为我们没有告诉他。我把票据扔到西流村的一个垃圾箱里了,拆开的保险柜扔到柴村附近的一个污水井里了。2012年9月,我给薛宇打电话说今年没挣下钱,叫他来太原和我一起偷点钱,随后薛宇从离石来太原了,之后我们基本上每天在一起,开始在太原各个地方偷东西。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点多,我和薛宇打车到了小店的一个药店,在这个商店里偷了2000多元现金和一台电脑主机,当时薛宇负责放风,我撬开卷闸门进去以后商店还锁着一个玻璃门,于是我用手钳把玻璃门砸烂,我俩进去以后,把收银柜撬了,把里面的钱和电脑主机拿走。电脑主机我以600元的价钱卖给了我朋友刘美彤,我和薛宇每人分了300元钱,赃款我们每人分了1000多元。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左右,我和薛宇到了重机厂厂门西面,看见有个童装店锁着玻璃门,薛宇就想过去用手把玻璃门弄开,结果没弄开,我上去吧玻璃门的把手弄烂了,我俩进去以后翻了半天没找见值钱的东西,于是我们就走了,什么也没有偷上。接着我们就到了旁边的内衣店,我用手掰开了商店的玻璃门把手,我们进去也没找见现金和值钱的东西,还是啥也没偷上。从内衣店出来后,我们又去了离这个内衣店大约四五十米远的一个药店,我们把玻璃门的把手掰开进的药店,我把收银柜撬开,里面有些零钱和几十个1元的硬币,我俩偷上以后就走了,这些零钱总共有将近100元。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我俩从后北屯打出租车到了小王村,我们看见一个金虎便利店关了门,于是薛宇负责放风,我用手钳撬开了卷闸门,我俩进去在收银台偷了1000多元现金,还偷了20多条香烟,有软中华、硬中华、芙蓉王烟等牌子。偷的现金我俩平分了,然后我俩分三次把偷的香烟卖到了水西关街的烟店里,一共卖了5200多元,这钱我俩平分了。2012年10月3、4号的一天晚上2点,我俩在和平北路西宫附近的一个药店偷了两台电脑主机和八九百元现金。当时薛宇负责放风,我撬的卷闸门,进去以后,我把收银台撬了,把里面的钱偷走,我俩还把收银台上的电脑主机也偷走了。偷的钱我俩平分了,电脑主机我俩一人分了一台,我分的那台电脑主机放在刘美彤家里了。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2点,我们打车去了学府街的一个便利店,便利店的门是玻璃的,刚开始我俩用手没有弄开,然后我就用脚把门踹开了,进去商店以后,我俩翻了半天找见两台笔记本电脑,拿了六条烟,有芙蓉王、软云等牌子,在收银台的箱子里拿了2000多元钱,之后我俩就离开了。偷的现金我俩一人分了1000元钱,薛宇拿了海尔笔记本电脑,我拿了戴尔笔记本电脑,我把视频监控器主机扔到了便利店附近的草丛里了,因为我怕监控拍下我俩的样子,所以就偷出来扔了。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我和薛宇还有老乡李艳龙去了下元十字路口南面坝堰的一家烟酒店,我用手把烟酒店的玻璃门把手弄坏,我们三个人进了商店里面,偷了20多条烟,这次我们偷的烟有中华、芙蓉王、红塔山、黄鹤楼等牌子,偷的烟薛宇卖给了他朋友”永强”一条中华、两条芙蓉王、李艳龙拿了四条烟,其中有一条是红塔山,其他的我记不清楚了,我和薛宇抽了几条,剩下的都放在了薛宇的朋友”军军”家里了。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点,我和薛宇打车到了小马村路边的水果鲜花店,看见这个商店比较偏僻,门也是玻璃的,我用手把门的把手弄坏,我俩进去找了半天,也没有找见值钱的东西,于是就离开了。29、被告人刘美彤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2点多,薛兵兵和薛宇到我暂住处(西流村),让我打开门并在我家放一台电脑主机,当时我就怀疑这电脑主机是偷来的,后来他俩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我就确定电脑主机肯定是偷来的,因为正常情况下300元钱不可能买到一台电脑主机,后来我又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朋友王志鹏。2012年10月的一天凌晨4时左右,薛兵兵给我打电话告我说他和薛宇到了我家楼下了,让我把门钥匙从楼上扔下去,他俩晚上要到我家睡觉,我就把钥匙扔下去了,他们进了我家以后,我看见他俩抬着一个很重的箱子,箱子上面盖着东西,之后我们就都睡觉了。到了早上7点多我就醒了,他们问我装修用的绞磨机在什么地方,我说就在工具箱里,他们又问我有没有砂轮片,我说没有,之后又问我哪里有卖砂轮片的,我说楼下就有卖的,然后我就和薛宇到了楼下的五金店,结果商店没有开,我就去吃早餐了,等我一个人回到家时,看见薛宇也回来了,地下还放着砂轮片,当时我着急上班就走了。中午的时候,我回了一趟家,结果他们两个人不在家了,他们抬的箱子也不在了,床上放着用毛巾包着的东西,我打开一看,是营业执照等证件。当时我不知道他们抬的什么东西,后来薛兵兵告诉我那是个保险柜,里面有3万多元钱。当时薛宇和薛兵兵要用绞磨机和砂轮片弄开那个保险柜,我知道那是他们偷来的,但是出于朋友关系,我不好意思拒绝,就给他们提供了工具。2012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一两点,他俩拿着一个超市收银台放钱的箱子到了我家里,在我家把这个箱子打开了,箱子里面有一些零钱,大概有五六百块钱,之后他俩就把箱子放在我床下面。当时我就知道这是他们偷来的。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2、3点,他俩给我打电话说要到我家里住,当时他俩抱着两个电脑主机,还有个超市的收银箱子就进了门,薛宇指着其中一个电脑主机说他要拿回老家自己用,然后我们就各自睡觉了。之后薛宇拿走了一个电脑主机,另一个电脑主机和收银箱子现在还在我家里,电脑我用着呢。但我并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打开收银箱子,等我中午回到家时他俩已经用胶带和纸包起来了。他俩把偷来的东西放在我家里,我也是不好意思拒绝,就认可了。他们有时在我家里放一些好烟让我抽,我就抽了。薛宇和薛兵兵在我家弄完保险柜的第二天,薛兵兵问我为什么不装个网线,我说没钱装,他说多少钱能装,我说得700元钱,薛兵兵就给了我700元钱让我装网线用。30、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薛宇、薛兵兵、刘美彤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宇、薛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薛宇参与盗窃十一次,盗窃价值人民币59190.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薛兵兵参与盗窃十次,盗窃价值人民币5549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美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价值人民币32748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薛宇、薛兵兵关于其二人在2012年10月15日盗窃的烟系假烟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薛宇、薛兵兵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美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物已追归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薛兵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刘美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