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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蜀民初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宏兰与王学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兰,王学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297号原告杨宏兰。委托代理人王元德。被告王学付,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兰与被告王学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兰撤回对被告王学付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印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