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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杜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滨杜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敏,滨州滨城鲁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甲,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亭,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敏,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金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3日婚生子刘某乙出生。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无法沟通,经常为家中事务发生矛盾,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以各种借口对原告进行挑剔,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早日摆脱这段痛苦婚姻的折磨,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及共同债务;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财产、债务部分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天,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3日生育一子刘某乙,现随原告张某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睦。2013年农历正月十二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另查,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滨州市黄河二路328号某小区房产一处,首付60000余元,贷款110000元,尚欠贷款70000元左右;鲁M×××××号轿车一辆(长城C30),首付36000元,贷款40000元,尚欠贷款30000元左右,该车辆现在原告张某处。其余婚后共同财产有双人床一张、橱子一套、32寸创维电视机一台、海信冰箱一台、挂式空调一台、太阳能一台、抽油烟机一台、打火灶一台,上述财产均在滨州市黄河二路328号某小区房产内。原、被告婚后没有存款,没有债权。原告张某主张有共同债务60000元,被告刘某甲主张有共同债务60000元,双方对对方主张的债务均不予认可。原、被告均主张抚养孩子,原告张某在魏棉一纺洗砂车间工作,月收入3000元;被告刘某甲在东营市利津县胜利油田康贝管具制修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原告张某认可涉案房产的价值为365000元,涉案车辆的价值为45000元;被告刘某甲认可涉案房产的价值为380000元,涉案车辆的价值为500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但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睦,被告刘某甲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可以视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刘某乙年幼,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其现有的生活环境,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刘某甲应当支付部分抚养费用。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部分,本院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因对方不予认可,可告知债权人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乙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刘某甲自201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至刘某乙18周岁时止;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位于滨州市黄河二路328号某小区房产一处及室内物品双人床一张、橱子一套、32寸创维电视机一台、海信冰箱一台、挂式空调一台、太阳能一台、抽油烟机一台、打火灶一台归被告刘某所有,该房的房贷由被告刘某甲偿还,被告刘某甲给付原告张某该项财产分割款155000元;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鲁MXXX**号轿车一辆(长城C30)归被告刘某甲所有,该车的车贷由被告刘某甲偿还,被告刘某甲给付原告张某该项财产分割款100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