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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孙德军与冯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德军;冯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1208号原告孙德军,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冯文学,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军与被告冯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德军负担。审判员  郭年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颖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