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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陆联力华胶辊有限公司、JUIAWANDWIDINATA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制造有限公司,昆山陆联力华胶辊有限公司,JUIAWANDWIDINATA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苏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巷浦民营区,组织机构代码75641462-5。法定代表人朱应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昆山陆联力华胶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姚南路280号,组织机构代码68113156-6。被告JUIAWANDWIDINATA,印度尼西亚人。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陆联力华胶辊有限公司、JUIAWANDWIDINATA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15元,减半收取970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琰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