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20号原告:叶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两天,就于2000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叶某某,现年14岁。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6月,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不归,经我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叶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00年6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8月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叶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6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互无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业已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人的证言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但被告自2009年6月即离家外出一直未归,双方亦无联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因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被告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女继续由其抚养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亦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叶某某由原告叶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6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萍人民陪审员 戴丽华人民陪审员 章 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