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龙山、王杰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龙山,王杰珍,许渭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913号原告: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龙山。被告:王杰珍。被告:许渭裕,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龙山、王杰珍、许渭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0元,减半收取计7050元,由原告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干盛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