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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茂清、杨大玉、田春玲、田建军、杨林、田翠英与谢德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清,杨大玉,田春玲,田建军,杨林,田翠英,谢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田茂清,男,生于1924年6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大玉,女,生于1954年9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田春玲,女,生于1975年7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田建军,男,生于1976年12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林,男,生于1989年5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田翠英,女,生于1972年9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谢德明,男,生于1973年7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茂清、杨大玉、田春玲、田建军、杨林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田翠英、谢德明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田茂清、杨大玉、田春玲、田建军、杨林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