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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邓海霞与刘鹏、郑皆友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海霞,刘鹏,郑皆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海霞,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刘鹏(又名刘小波),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郑皆友,男,汉族,华容县人,个体工商户。上诉人邓海霞与被上诉人刘鹏、原审被告郑皆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上诉人邓海霞。审 判 长  陈玉香代理审判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余立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