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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催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区民催字第00065号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前进村。法定代表人:邱姿婵。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收款人为:广东嘉陵摩托车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招行大坪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12日,到期日为:2013年9月12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伍万元,票号为3080005392427219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招行大坪支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审判员  胡 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