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8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许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359号原告:许某,女,生于1984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盐亭县,现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胡某,男,生于1980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梓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