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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民一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14、15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村民小组,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4村民小组,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5村民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一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光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武新,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桐武,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村民小组。代表人李积龙,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4村民小组。代表人李濡雄,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5村民小组。代表人李积栋,该组组长。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皖东,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14、15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桂法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武新、刘桐武,被上诉人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村民小组的代表人李积龙,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4村民小组的代表人李濡雄,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5村民小组的代表人李积栋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皖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桂法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03元,退还给湖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彭 艳 飞审 判 员 欧阳昆兰代理审判员 雷  闻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丽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