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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30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2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0)乐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黄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495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54955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乐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