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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志飞、李平与马君礼、王莎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飞,李平,马君礼,王莎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飞,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系杨志飞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君礼,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莎莎,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系杨志飞之妻。上诉人杨志飞、李平因与被上诉人马君礼、原审被告王莎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志飞、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效毛,马君礼的委托代理人董秉玖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莎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马君礼称与杨志飞等三人之间存在口头约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杨志飞、李平上诉称与马君礼发生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利辛县富瑞达服装有限公司、杨志飞只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志飞和李平均非适格被告。根据杨志飞二审庭审中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利辛县富瑞达服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0日,其法定代表人杨志飞,经营范围为服装加工、销售。请查明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杨志飞、李平个人还是利辛县富瑞达服装有限公司。二、二审中李平称加工承揽的剩余羽绒服未作处理,现都存放在仓库,与其在原审庭审时所说的将剩余羽绒服处理完毕的陈述不一致,对李平的陈述应予核实,并查清加工承揽的羽绒服数量及未交付完毕的原因。三、原审将“马君礼支付给杨志飞、李平加工费47670元”冲抵“杨志飞、李平赔偿给马君礼羽绒服款249256.80元”的表述写进判决主文不妥,应在审理查明或审理认为部分叙述。四、因本案涉及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口头约定,关于加工羽绒服装的加工费、数量及未能全部提货的责任及原因均应查清。现临近冬季,正是羽绒服销售的时候,请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尽量协调好双方当事人利益,尽快解决本案纠纷。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郑彩玲审  判  员  佘朝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刘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