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覃丽芳与冼允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覃丽芳,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号码:×××454X。被告冼允能,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身份证号码:×××2018。原告覃丽芳诉被告冼允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冼允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丽芳诉称,被告2013年1月6日,原告给被告冼允能商铺安装卷闸工程,共做工程为125.64平方米,83元/平方米,总价为10842.8元,扣除押金2000元.电动补差价476元,并且已经收取4000元,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3952元。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拒绝还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冼允能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3952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冼允能没有答辩,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安装卷闸工程,共做125.64平方米,83元/平方米,总价为10842.8元,减除押金2000元.电动补差价476元。被告冼允能于2013年2月8日,并写下一张凭条给原告。证实被告实欠原告安装卷闸工程款7952元,后被告支付4000元工程款给原告。但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拒绝还款给原告。原告遂于2013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冼允能支付欠原告的安装卷闸工程款3952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安装卷闸工程款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问题。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麦亚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原告举证所证明的事实,视为对原告所举证证据无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冼允能实欠原告覃丽芳安装卷闸工程款3952元,被告冼允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把上述款项偿还给原告覃丽芳。并从2013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冼允能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还款时迳行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办理退回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汉生审 判 员 郭小梅代理审判员 吴玉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可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