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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邓理民与李黄荣、周华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理民,李黄荣,周华美,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58号原告:邓理民。被告:李黄荣。被告:周华美。被告: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理民诉被告李黄荣、周华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2元,减半收取4936元,由原告邓理民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