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执裁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与杭州凡网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越泽网络科技有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凡网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越泽网络科技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杭执裁字第18号申请人(被执行人)杭州凡网贸易有限公司。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杨敏。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越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新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卜小霞。宁波市鄞州越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泽公司)与杭州凡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网公司)渠道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京仲裁字第0274号裁决后,越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凡网公司以越泽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所根据的证据涉嫌伪造的等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审查。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越泽公司与凡网公司签订《渠道合作协议》,越泽公司授权凡网公司在杭州地区开展pos机收单产品业务。后凡网公司发展了杭州市拱墅区银北百货商行(以下简称银北百货商行)开展pos机收单产品业务。嗣后,银北百货商行pos机上产生的支付,存在持卡人异议并要求对交易进行核实,因银北百货商行业务员携带pos机及交易凭证潜逃,无法提交相应交易凭证,最终导致乐富支付有限公司从越泽公司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07359.16元。2013年1月25日,越泽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同年5月15日作出裁决:凡网公司赔偿越泽公司损失人民币107359.16元。同年6月,凡网公司以越泽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所根据的证据涉嫌伪造的等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同年8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特字第101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凡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越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凡网公司以相同理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凡网公司与越泽公司渠道合作协议纠纷,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凡网公司以越泽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所根据的证据涉嫌伪造的等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凡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程序中,现凡网公司以相同理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凡网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凡网贸易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鸿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