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赵连生与邯郸市德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生,邯郸市德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赵连生。被告邯郸市德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北环路西段道北。法定代表人孙致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赵连生诉被告邯郸市德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邯郸市北环路西段道北,该地点为邯郸县辖区,本案应由邯郸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交其公司住所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所对应土地登记管理部门为邯郸县土地管理局,故本案应由邯郸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邯郸市德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韦安兵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王西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