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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乔治福与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治福,刘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2911号原告乔治福,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告刘鑫,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职业不详。原告乔治福与被告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治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治福诉称,2012年8月11日,被告刘鑫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周转,借款当时给原告写下借条。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鑫偿还原告乔治福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乔治福向法庭提供了借条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刘鑫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认证,原告乔治福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8月11日,被告刘鑫向原告乔治福借款20万元,双未约定借款利息与借款期限。借款当日,被告刘鑫向原告乔治福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刘鑫未向原告乔治福偿还借款2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乔治福与被告刘鑫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因原告乔治福与被告刘鑫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乔治福可以催告被告刘鑫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对于原告乔治福提出由被告刘鑫偿还借款20万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治福借款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刘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云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