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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颖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颖,刘新民,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颖,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民,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丁英博,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和平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杨。上诉人周颖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颖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颖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周颖负担,余款50.00元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铁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潘军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