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颖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颖,刘新民,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颖,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民,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丁英博,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和平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杨。上诉人周颖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颖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颖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周颖负担,余款50.00元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铁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潘军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