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荣俊因与被上诉人张多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俊,张多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俊,吉林市中医院退休医生。委托代理人:石岩,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多刚,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华,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张荣俊因与被上诉人张多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张多刚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多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张多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321.00元,由被上诉人张多刚负担10,161.00元,余款10,160.00元退回被上诉人张多刚;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1.00元,由上诉人张荣俊负担7,661.00元,余款7,660.00元退回上诉人张荣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