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郑世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萝北县,大专文化,系济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总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现暂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伟、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23时30分左右,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七里堡铁路桥北侧东副道时,撞到徐某某停放在此的鲁01-233**号拖拉机。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郑某某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燃油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延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