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邵青甫与被告张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青甫,张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邵青甫,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利红,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邵青甫与被告张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青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邵青甫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利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