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古心怡与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心怡,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古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行初字第11号原告古心怡,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林谷丰,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高州市文明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武,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波,男,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信访法规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凯,男,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干部。第三人古典,男,200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法定代理人罗月英,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原告古心怡不服被告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2006年7月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4466815号给第三人古典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古心怡以该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并已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心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古心怡负担。审 判 长 蔡光仁审 判 员 苏 劲人民陪审员 邹丽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裕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