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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恒发造船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恒发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86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神马岛。诉讼代表人:刘艳森,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叶翩、张颖,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恒发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神马岛。法定代表人:金先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泽波、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恒发造船有��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就是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是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其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新华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