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甲,男,194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案受害人)委托代理人朱贵景,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5月2日因本案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1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滦县看守所。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刑诉字(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向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贵景、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10时许,滦县油榨镇于家河村的于某甲、于某丙、景玉荣一家人在其老房路北空地上挖沟垒墙时,邻居董某某认为该空地归董某某家使用,不同意于某甲家在此挖沟垒墙,与于某甲、景玉荣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打。被告人张某甲听说母亲董某某被打,赶到事发现场,和母亲董某某一起与于某甲、于某丙、景玉荣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打伤被害人于某甲右手腕部,致被害人于某甲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甲要求被告人张某甲赔偿各项经济诉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中指控辩解称,其没有打到于某甲的右手腕。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10时许,滦县油榨镇于家河村的于某甲、于某丙、景玉荣一家人在其老房路北空地上挖沟垒墙时,邻居董某某认为该空地归董某某家使用,不同意于某甲家在此挖沟垒墙,与于某甲、景玉荣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打。被告人张某甲听说母亲董某某被打,赶到事发现场,和母亲董某某一起与于某甲、于某丙、景玉荣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打伤被害人于某甲右手腕部,致被害人于某甲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伤后休息90日。被害人于某甲伤后在花去医药费592.93元,鉴定费49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4月29日上午,我到现场之后,看房北边我们两家有纠纷的宅基地那有个小沟,我问谁挖的,于某甲说是他,我看我妈脸破了,我说:“你们还打我妈。”就上去拽住于某甲的衣领子,我就用左手扇他右脸一个嘴巴,他就扒拉我,我俩就撕扯着胡拉一块了,胡拉了一会,于某甲儿子于某丙就上来了打我,我就和于某丙胡拉着打一块了,一边胡拉我一边躲,到我家北门口时,于某丙把我按倒在地上了,打我脑袋十多拳,不打之后,我就起来了。2、被害人于某甲陈述:2013年4月29日上午,我们三口子都在老房北边那挖沟准备垒墙,我看没啥事,我就转着玩去了。我家老房在张某甲家东边邻居,现在我家老房在去年冬天换给郑某某了,我家老房北边的空地都归我,郑某某房西也有一块地方,两家换房,同时也把那块地给我们了,我们还给了郑某某5000块钱。等我赶回来时看见我媳妇和张某甲的妈在地上躺着骨碌呢,我就过去给拽开了,我们三口子和张某甲妈就吵吵这地的事,过了一会儿,张某甲就回来了,问:“沟是谁挖的?”我儿子说:“是我挖的。”张某甲就说让埋上,我儿子不埋,他就够着要去打我儿子,我就从中间拦住了,他就打我扇我嘴巴,扇在我右脸部了,我用手挡,他就打在我右手手腕子上了,当时就疼了,没一会就肿了,疼的我直掉泪,我也没成想是骨折了,我当时还用左手攥着右手腕。除了张某甲,没人打住我右手腕。打架后,我的右手当天就肿了,因为我妻子去医院了,挺严重,后来知道我妻子没有了,我也就没有去医院。在5月1日下午,我实在受不了了,就去医院拍片,才知道骨折了。我平时傻也不干,家里人也不让我干啥。3、证人于某丙证言:今天早上9点多钟,我正在家呆着呢,我女儿李佳遥(8岁)哭着跑家来说她姥姥(景玉荣)跟他们在张满他们那打架呢,我就和我弟媳李某乙一起去了张满家北面那。我们到那之后,我看见我爸我妈还有我弟于某丙还有张满妻子在那呢,张满妻子正和我妈吵吵说房基地的事呢,当时具体说什么着我也没听清,因为我正有病呢。他们让我先回家,我就回家了。赶我走的时候,他们还没打架呢。4、证人李某乙证言:今天上午我上班着,11点左右钟我下班回的家,我妻子跟我说我岳母景玉荣跟张满妻子他们打架着,心脏好像不舒服了,我妻子于某丙就给她弟于某丙打电话告诉他我回家了,过了几分钟,于某丙电话也就给我妻子打了过来,然后我开车去老房基地那拉我岳母景玉荣去医院,我到现场的时候张满妻子他们已经不打架了,看着都是很生气的样子。我们到县医院之后,抢救室医生告诉我们人已经没有心跳了,抢救不过来了,我就打电话告诉我妻子于某丙说她妈不行了,并告诉她让她报警。5、证人郑某某证言:2013年4月29日上午10点多钟,我家搬家,正收拾东西的时候,听到外边有人吵,我就出去了,看见于某甲儿子新头正用锹挖沟,张某甲妈在沟里正和于某甲媳妇互相撕扯,我没注意当时有没有人受伤,我没看见有别人动手,我就给他们拉开了,我劝了他们一会儿,没人听,正好有人叫我,我就走了,以后发生啥事我就不知道了。6、证人董某某证言:2013年4月29日上午10点多钟,我出后门口看见于某甲他们在我家后边道北的那块地上,于某甲儿子新头用锹在挖沟,我就过去不让他挖,他挖哪我就趴哪,我还用手往沟里扒拉土,于某甲老娘子不让我扒拉土,我就用沙子攘她,她就动手把我给搡躺下了,她就骑在我身上打了我几个嘴巴,打完我她就躲开了,我又去扒拉土,还用土攘他们,于某甲就拽着我的手,于某甲老娘子就又打了我几个嘴巴,于某甲拽着我的手,我就用脚踹于某甲,于某甲就拽住我的脚,把我拽到坡下边,我的鞋也丢了,到了坡下他就放开我,我起来后就打了于某甲一个嘴巴。后我儿子张某甲回来,看见我被打了,我儿子就跟新头吵吵着,后来动起手来,于某甲他们就都动手打我儿子,具体咋打的我就说不上来了。后他们打完我儿子,于某甲老娘子就说回家去喝水,喝完水回来再跟我打,她回去后就没出来。后来有人说于某甲老娘子不会动了,于某甲他们就把于某甲老娘子送医院去了。7、证人张某乙证言:2013年4月29日上午10点多钟,我奶奶董某某去外边泼泔水,一直没回来,我在屋呆着没事,我就去堂屋冰箱里取吃的,我到冰箱那里,听到后边有人吵吵,我就到后门口看,看见我奶奶坐在后边的空地上,地上被挖了一条小沟,我奶奶坐在沟边上,往沟里拨拉土,于某丙拿着一把锹在旁边站着,我看见于某丙妈就上去摁着我奶奶,我就过去拽于某丙妈,于某丙妈就拍我手一下,我奶奶和于某丙妈就乱胡拉起来了。没过多长时间,我爸就来了,我爸放下摩托车就冲于某丙去了,到于某丙跟前就说:“你把土埋上。”我爸看到于某甲在旁边,我爸就抓住于某甲的衣领就说:“你个老现眼的,你还活着呢。”我当时瞅着我奶奶,然后我听到于某丙说:“你打我爹。”我爸说:“我打咋着。”我就看见于某丙和我爸动手打起来了。于某甲和于某甲媳妇从后边打我爸,我奶奶就上去拽于某甲媳妇,于某甲和于某甲媳妇就把我奶奶拽一边去,他们俩就打我奶奶,把我奶奶就打躺地上了,我看见我爸爸被于某丙给打躺下了,我爸鼻子上流血了,他们也就不打了。8、证人于某丙证言:今天上午八点钟左右,我妈景玉荣说让我把我家房子北面的空地挖沟垒成墙。我妈跟我说完以后,我就拿着锹和我爸于某甲,我妈景玉荣一块去我家老房子那挖沟去了,我们挖到大约上午十点左右,我们西邻居张某甲的母亲就来了。她看见我们正挖沟呢,张某甲母亲就不让我们挖了,她就躺在我挖的沟里面了,我爸和我妈看见了,他俩就过来拽张某甲母亲,我爸和我妈把张某甲母亲拽走以后,张某甲母亲还是过来躺我挖的沟里面,之后我就不挖了,我们就和张某甲母亲在那说这个地的事,我们正说着的时候,张某甲就来了,张某甲就骂骂咧咧的说这是谁挖的沟,我说这沟是我挖的,张某甲说让我把这沟给平上,我说不平。张某甲就过来要打我,我爸于某甲看张某甲要打我,就拦在了我和张某甲之间,张某甲上去就打了我爸一个嘴巴,我父亲用右手一挡的,就打在我爸的右手和右脸上了。我就上前够着打张某甲去了,我用左手拽着张某甲的衣服用右手打的张某甲的左脸,我用拳头打了张某甲的左脸有三五下,把张某甲给打倒了,把他的鼻子给打流血了。那时候张某甲母亲正在后面用手打我着,也没把我打怎么样,我把张某甲打倒在地上后我们就都把手给松了。9、证人张某丙证言:2013年4月29日上午10点多钟,我丈夫张某甲打电话说:“于某丙把他打了”,叫我回来。我就从油榨村骑电动车往家走,我到现场的时候,我看到于某丙就问他,你们打我婆婆干啥,于某丙说我丈夫打他了,我们没说上几句,于某丙他们找的车来了,我婆婆就说去医院也靠在车上了,我就把我婆婆叫走了,他们就去医院了。10、证人李某乙证言:于某甲是我公公,他身体不好,有心脏病、高血压,平时我们也不让他干体力活。在和张某甲家打架时,我公公的右胳膊手腕肿了,因为我婆婆死了,我们也没有在意。到了5月1日下午,我公公疼的受不了了,就带他去医院了,检查后才知道是骨折了。他在4月29日到5月1日期间啥也没有干,就是在家躺着这。11、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滦县油榨镇于家河村,现场已经勘验、制作现场平面图并拍照固定。12、滦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滦公法损鉴临床字(2013)109号及照片证实:根据检查所见及病例记载,于某甲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CT片示右挠骨远端骨折,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评为轻伤;伤后休息90日。13、滦县公安局油榨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2日上午9时许,在于家河村南的高速铁路施工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抓获归案。14、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5月2日因本案被滦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元罚款。15、滦县油榨镇于家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张某甲家老房与于某甲家老房(现归郑某某所有)路北空地,归大队集体所有,以前两家北边的空地都由两家临时占用。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甲提供的药费单据等证实其经济损失情况。17、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邻里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双方采取暴力殴斗,导致严重后果,互有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甲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张某甲的部分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因伤害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80%)。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被告人张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甲医药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6.34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连成审 判 员 李连地人民陪审员 徐向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宫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