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局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局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