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2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陈青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青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126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8490-3,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浙闽边贸商业城9号楼一、二楼。代表人:王少中,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青霞,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陈青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青霞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1611.16元、滞纳金4952.1元、帐单分期手续费1755元及利息2686.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青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金卡卡号6228110016311698申领时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信用额度6万元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每期账单分期手续费为分期本金总额的0.6%,按月收取。透支事实2013年11月24日起开始透支21000元,……2015年4月28日最后一笔透支2020元。还款事实2015年4月26日最后一次还款19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21611.16元透支滞纳金1080元透支利息2686.21元帐单分期手续费175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青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1611.16元、滞纳金1080元、帐单分期手续费1755元及利息2686.21元;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20元,陈青霞负担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绍炬人民陪审员余作啸人民陪审员王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林将伟?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