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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世华诉张永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世华,张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杜世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杜世华诉张永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另查明,闫丽梅(闫丽梅,女,汉族)与张永伟于2006年7月24日办理结婚手续,在闫丽梅名下有其与张永伟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伟及其妻闫丽梅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