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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世梅与陈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梅,陈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651号原告:王世梅。被告:陈霞。委托代理人:刘克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梅与被告陈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以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