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世梅与陈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梅,陈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651号原告:王世梅。被告:陈霞。委托代理人:刘克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梅与被告陈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以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