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66624521-5。法定代表人:张仙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姚沟工业区,机构代码15371674-7。法定代表人阮寿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958.9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