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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外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亚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亚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外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亚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英文名ASIAINF0RMATI0NSERVICESLIMITED,下称亚信公司),住所地在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362号全发商业大厦718室。委托代理人邢永峰。被申请人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B座2307室。申请人亚信公司称,被申请人北京分公司与申请人亚信公司于2011年签订《借贷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代垫购书款项。至今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垫付款项人民币22,857,468.42元,应付利息人民币4,467,432.64元,合计人民币27,324,901.06元。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拟向本院起诉。为保证将来诉讼顺利进行,避免因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亚信公司对被申请人北京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保证纠纷形成诉讼案件后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北京分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申请人亚信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 达代理审判员  戴晓明代理审判员  杨连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