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文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