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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文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