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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刘陆雄与唐妙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陆雄,唐妙生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刘陆雄。委托代理人:彭小菊、王松。被告:唐妙生。委托代理人:潘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陆雄诉被告唐妙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陆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陆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刘陆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