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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5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祝守胜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628号罪犯祝守胜,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0日作出(2000)乐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守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从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2008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284号、(2008)雅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6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2012年5月29日分别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77号、(2012)成刑执字第3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对罪犯祝守胜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祝守胜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守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祝守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守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