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超伟与巴玉杰雇员致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伟,巴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王超伟申请执行巴玉杰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王超伟,男,1986年5月29日生。被执行人巴玉杰,男,1963年10月20日生。(2009)咸秦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终结了(2010)咸秦民执字第000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依职权恢复了执行程序,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9)咸秦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7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