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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厦门安达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艾尔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安达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艾尔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厦门安达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6471-5。法定代表人吴锦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佑平,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艾尔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留仙洞工业区顺和达厂区第一栋第六层东,组织机构代码:683765095。法定代表人��检琼。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安达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艾尔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安达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232.4元,因撤诉减半为616.2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232.4元,本院退回原告616.2元)。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