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继东与上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东,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种子公司邵店种子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上行初字第167号原告马继东,男,194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蔡县种子公司邵店种子站。原告马继东不服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上蔡县种子公司邵店种子站颁发1993第2012号国用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继东承担。审判长 李体健审判员 黄新军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