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梁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连斌。被告苗某。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了原告原告梁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