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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梁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连斌。被告苗某。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了原告原告梁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