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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金达与王志军、汪帮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439号原告杨金达与被告王志军、汪帮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金达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军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王志军、汪帮浪尚欠申请执行人杨金达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4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文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