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苏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苏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苏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苏某医疗等费用共计9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