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许丹与骆飞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丹,骆飞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许丹。被告:骆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丹与被告骆飞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骆飞华已经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元,由被告骆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