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俊,宋长余,刘亚荣,宋长富,宋长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俊,住吉林省永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长余,住吉林省永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荣,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审第三人:宋长富,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审第三人:宋长强,住吉林省永吉县。上诉人宋俊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宋俊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宋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