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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海亮与姜云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亮,姜云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刘海亮,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毕长明,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霄,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云亮,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亮诉被告姜云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