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信法镇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隆信用社与谢胜、詹霞、谢日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隆信用社,谢胜,詹霞,谢日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信法镇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隆信用社。负责人罗洪良,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广荣,男,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谢志伟,男,该社职工。被告谢胜。被告詹霞。被告谢日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隆信用社诉被告谢胜、詹霞、谢日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胜、詹霞、谢日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隆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谢胜、詹霞、谢日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隆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吴昭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