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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476-6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陈如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贤,郑胜利,朱知坤,林月爽,高雪峰,陈仁蒙,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476-6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如贤(6476号),女,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胜利(6477号),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知坤(6478号),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月爽(6479号),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雪峰(6480号),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仁蒙(6481号),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显敏。被执行人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15、10、1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454759.7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信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