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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栓锁与杜周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栓锁,杜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栓锁,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魏家崖村。被执行人杜周喜���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杜赵村五组。本院在执行李栓锁与杜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周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