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孔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孔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虹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