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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宁乡县玲金钻井队与被告邱先枚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玲金钻井队,邱先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宁乡县玲金钻井队,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东湖塘镇泉山村。负责人成玲芳。委托代理人成仁亮,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城郊乡东沩南路坝湾巷18栋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124195410040013,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喻廉,宁乡县沩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邱先枚(字号汉寿县某镇某饭店),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玲金钻井队与被告邱先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乡县玲金钻井队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玲金钻井队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玲金钻井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宁乡县玲金钻井队负担。审判员  罗云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露籍 来源: